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时间:2023-12-07

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依照“资助法律援助及公益法律服务事业,维护司法公正,推动首都社会和谐”的原则,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北京市的法律援助事业积极捐赠。

第二条 捐赠遵循合法、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三条 捐赠者向本会捐赠的财、物必须是捐赠者有权处分的合法且无争议财产。包括:

(一)现金、支票、汇票、股票、证券、股权、债券、知识产权等;

(二)图书、资料、办公设备、艺术品、不动产等 ;

(三)其他物品、有价证券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第四条 捐赠方式可以分为一般捐赠和定向捐赠。

(一)一般捐赠是指捐赠者无特定条件的捐赠,所捐财、物由本会按《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执行。

(二)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对本会开展的援助项目或捐赠人指定的捐赠项目,提出定向捐赠意向,所捐财、物由本会按《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及项目管理办法或援助项目实施细则执行,无项目管理办法或细则的,依照《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或《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后将向捐赠者出具合法的《北京市公益慈善统一票据》,并将受赠财、物登记造册。

第六条 有定向捐赠意向的,经双方协商签订定向捐赠协议。

第七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捐赠财、物进行使用和管理。

本会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会进行财务审计。每年度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市民政局提交工作报告,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本会根据《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鸣谢办法》为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捐赠奖牌或聘请担任本会名誉理事等荣誉职务等。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征得捐赠人同意后,捐赠信息在我会网站上登载,鸣谢慈善义举。

第十一条 接收捐赠的途径:

(一)银行转账;

(二)现场捐赠;

第十二条 捐赠者就捐赠事宜产生争议的,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


010-86329967

北京市海淀区吴家场路55号323室

Copyright(C)北京法律援助基金会2007-2008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1900820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888号

技术支持:盛世阳光